检方抗诉音乐人苏越诈骗案要求判无期

2013年05月25日02:19  北京日报

  本报讯(记者 骆倩雯) 著名音乐人苏越合同诈骗案昨天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。一审判无期徒刑,苏越上诉;发回重审,改判为15年;检方抗诉,再开庭。两年来,苏越案就像电视剧一样一波三折。

  昨天,法院开庭前,苏越的爱人安雯就在姐姐的陪同下在法院等候旁听。

  此次法院再次开庭审苏越案,主要是该案在被发回重审、改判15年后,两家受害单位不服判决,检方遂以“量刑畸轻”提出抗诉。检方认为苏越案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,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特别巨大,不应从轻处罚,应当判处无期徒刑。

  检方还提出,法院认定的苏越诈骗信怡投资公司钱款数额计算有误。2008年11月,该公司股东朱某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苏越偿还所借款项600万元人民币。后海淀法院依法追加安雯为共同被告。2009年11月6日,法院判决苏越、安雯向朱某支付借款人民币600万元。2011年12月,法院通过拍卖安雯的别墅偿还了借款。对于这600万元,此前判决已将其视为民事借贷,没有计入犯罪金额。检方此次提出,这一损失的挽回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偿,且系执行苏越亲友的财产,并非苏越主动归还,因此认为法院认定苏越“已经将所骗部分被害单位款项全部归还”属于事实错误。

  苏越的辩护律师陈旭认为,每一起案件均有其自身特殊性,不能单纯比较犯罪数额,而要综合考虑全案的其他情节。虽然苏越涉案金额已达“特别巨大”标准,但并不是一定要判处无期徒刑;即便犯罪金额达到“特别巨大”的标准,也可以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  另外,苏越通过各种方式所得的款项都是用于公司经营,并非个人占有,相反多年来他还搭上了自己和家人的积蓄、房产等。而一般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在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后,有用于享受骄奢淫逸生活的,也有用来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。苏越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,他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帮助公司渡过难关。

  而对于检方提出认定有误的600万元,辩方认为安雯同样是被执行人,且这笔借款已被确认为普通民事借款,检方将其计入诈骗总金额内,于理不合。

  苏越的辩护律师陈旭告诉记者,此案目前检方和辩方都没有提交新证据,案件将按照法定程序审理,对于结果“不好说”,目前还没有详细考虑如果出现改判后的应对方式。据另一辩护律师介绍,苏越目前的情绪和状态都很好,在看守所内坚持写歌,还教未成年人唱歌。

(原标题:苏越案改判遭抗诉再开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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